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623,2014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即 原 告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壽棧因102年度訴字第62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