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784,20141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楊維整
被 告 楊尚育
訴訟代理人 游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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