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博信
上列上訴人林博信與被上訴人林振廷、洪莉娜、連双幸、李禎祥、李景光、陳翠娟、陳翠兒、李明麗、李淑麗、黃春燕、顧紓維
間返還受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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