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重訴,596,20160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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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貞佑
陳慶銘
黃見揚
侯泰成
楊雅嵐
邵雅芬
廖美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新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郭貞佑、陳慶銘、黃見揚、侯泰成、楊雅嵐、邵雅芬、廖美佳等人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2,206元、1,968,402元、2,106,961元、2,124,971元、1,943,719元、1,973,535元、2,271,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0,903元、30,754元、32,833元、33,130元、30,457元、30,903元、35,3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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