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保險,45,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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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45號
原 告 曾慶祥(梁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曾清美
劉政忠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吳甲元律師
朱雪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7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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