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4350,2014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羅晧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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