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149,2014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49號
債 權 人 駿琳輪胎行
法定代理人 林信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駿琳輪胎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若為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依狀附證據所載,支票發票人為李志中非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