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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52號
債 權 人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委任陳順章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請釋明債務人中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㈢確認張大勳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張大「勳」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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