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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葉榮成
債 務 人 葉榮全
債 務 人 葉欣雲
一、債務人限定於繼承被繼承人葉金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債權人對葉金盛之繼承人為全額無限定之請求即有未合,超過前項准許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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