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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6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代 理 人 吳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豆米即王少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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