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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6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代 理 人 吳永安
債 務 人 王豆米即王少攸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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