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248,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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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8號
債 權 人 李定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濠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汪士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上濠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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