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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348號
債 權 人 陳凱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月菊、彭惠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彭振琰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聲請狀是否載明限於繼承所得範圍內清償;
另債務人林月菊部分已拋棄繼承,是否撤回此部分之聲請。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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