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00號
債 權 人 創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証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網銳安全系統工程行即林雅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是否僅請求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伍佰壹拾元?另就關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或請求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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