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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02號
債 權 人 鎮銓模具彫刻社
法定代理人 黃志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靜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並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其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就其交易之債務人應為豐華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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