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4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 理 人 沈里麟
債 務 人 邱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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