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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56號
債 權 人 楊進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毅營造有限公司、張世杰、張世政、
高瑜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世毅營造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世政。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張世政非背書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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