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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59號
債 權 人 廖志偉
債 務 人 羅舒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聲請狀及其所附證物均釋明清償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是債權人請求自匯款日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算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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