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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8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瓊誼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黃瓊誼住址為臺中市○○區○○路○段00號,據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所示,該地為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
而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而支付命令之送達須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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