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828,2014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8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瓊誼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黃瓊誼住址為臺中市○○區○○路○段00號,據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所示,該地為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

而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而支付命令之送達須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