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001,2014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01號
債 權 人 朱坤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瑞政、陳英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陳英欽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陳英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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