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002,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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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02號
債 權 人 楊順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翔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爲何?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另請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姓名(是否爲黃翔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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