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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47號
債 權 人 吳記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潘雅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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