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047,2014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47號
債 權 人 吳記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潘雅欽
債 務 人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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