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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99號
債 權 人 林昀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馮振武、李劉豪、崔捷先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馮振武、李劉豪、崔捷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崔捷先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被詐欺金額之釋明(如起訴書、判決書關於債權人部分之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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