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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50號
債 權 人 呂秀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靖湘、張雅媚、張棋貿、張志瑜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張靖湘、張雅媚、張棋貿、張志瑜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依聲請狀所載金額無從特定,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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