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255,201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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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5號
債 權 人 胡秀錦
債 務 人 廖素芬


債 務 人 蔡志聰

債 務 人 詹宗和

債 務 人 劉桂鳳


一、㈠債務人廖素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②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志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②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詹宗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②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③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劉桂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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