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03號
債 權 人 黃滿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桂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簡桂春之實際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為黃滿玉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依聲請狀所附之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本件債權係移轉予黃添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