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359,2014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5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字有限公司、王雅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併請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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