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449,2014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49號
債 權 人 王金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足、湯添財、許文印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黃淑足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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