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450,2014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5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碧華、王文村、王建閔、王采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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