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795,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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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79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游阿淑、游坤湖、游清泉、游木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對劉游阿淑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依狀附之本院家事法庭函所示劉游阿淑已拋繼承)。

㈡對債務人為全額無限定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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