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48號
債 權 人 牛勇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秀琴、蔡欣耿、蔡麗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蔡色奇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被繼承人蔡色奇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對楊秀琴、蔡麗烟請求全額無限責任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