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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97號
債 權 人 諺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3年11月13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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