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900,2014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900號
債 權 人 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柏學即蕥太通訊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及提出聲請狀末與聲請人法定代
理人名稱相符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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