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953,2014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953號
債 權 人 江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榮標即江陳秀錦之繼承人、江銘鋒即
江陳秀錦之繼承人、江慧怡即江陳秀錦之繼承人、江欣怡即江陳秀錦之繼承人、陳色惠即江陳秀錦之繼承人、江擎亞即江陳秀錦之繼承人、江擎楨即江陳秀錦之繼承人、江金倍、江榮輝即江陳秀錦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江陳秀錦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確認江金倍是否為江陳秀錦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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