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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05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私立國際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洪泰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人狀末簽章亦不得以職銜章代替(原聲請狀缺法定代理人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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