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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4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婷玉、張月華、賴重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確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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