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8148,2014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48號
債 權 人 張秀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馮振武、石旺得、傅建軍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蓋有與債權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