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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01號
債 權 人 陳水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基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㈢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陳水南即東維電腦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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