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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5號
債 權 人 張素貞即賴銘銀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賴冠伶即賴銘銀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賴冠佑即賴銘銀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郁菁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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