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8246,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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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6號
債 權 人 黃坤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河村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FA0000000、F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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