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6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世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字有限公司、王雅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明字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明字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因聲請狀所載之明字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及所附證物借款契約書中明字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均非明字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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