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695號
債 權 人 蔡黃白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正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本件租賃契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