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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898號
債 權 人 李錦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宥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權人受讓票據之證明(票號TH379134及TH379133之本票為記名本票,須以背書連續證明執票人之權利。
)。
㈡確認自民國102年12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㈢確認原因事實1內,訴外人「呂明智」之記載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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