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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3號
債 權 人 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春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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