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催,1152,2014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王之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股票之股票號碼(系爭股票並非連號,台端聲請狀所載93ND-00000000-0起至93ND-00000000-0共4張股票應具狀各自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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