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催,1201,2014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蔡明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人為何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以實際票據權利人為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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