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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黃齡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呂燕雪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0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9月14日至113年9月13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呂燕雪,全部。
嗣債務人呂燕雪於83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4年9月29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屆期如雙方無異議,得予延期,並不另換約。
詎債務人自103年3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2,35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而債務人已於92年11月7日死亡,嗣後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擔保透支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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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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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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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西屯區 │廣昌 │ │1019 │建│309.13 │10000分之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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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675 │臺中市西屯區廣│住家用 │五層:83.91 │陽台:10.76 │全部 │
│ │ │昌101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花台:1.20 │ │
│ │ ├───────┤五層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中│ │ │ │ │
│ │ │清路二段1250巷│ │ │ │ │
│ │ │61弄13號5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73.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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