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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陳中興
相 對 人 楊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2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8年12月7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⑸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中興即相對人、楊淑玲即 相對人,全部。
嗣債務人陳中興、楊淑玲於98年12月16日共同向聲請人借 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113年12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 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3年5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58,772元及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㈠相對人陳中興於103年11月18日具狀陳報:有向聲請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乙事,惟抗辯其已如數繳交近月來之房貸款項,應再無欠款之事等語。
㈡相對人楊淑玲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具狀陳報:相對人楊淑玲已與相對人陳中興離婚,非夫妻關係,於102年11月20日至星展銀行撤銷擔任相對人陳中興貸款之保證人身分,而銀行亦取消本人為保證人之身分。
該房子於98年購買,房價為458萬元,貸款300萬元,如遭法拍時,希冀拍賣價金於償還房貸後,若有賸餘,應先清償本人所多支付之58萬元及離婚後相對人陳中興居住在本人所有房屋之租金約48,000元等,若拍賣不足清償,銀行表示僅向相對人陳中興追討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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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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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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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53 │建│209.13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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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6 │建│308.64 │0000000分之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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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13 │建│563.63 │0000000分之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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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91 │建│2156.02 │0000000分之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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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299 │建│701.58 │0000000分之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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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215 │建│20381.03 │0000000分之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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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為陳中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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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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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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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53 │建│209.13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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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6 │建│308.64 │0000000分之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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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13 │建│563.63 │0000000分之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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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91 │建│2156.02 │0000000分之1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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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299 │建│701.58 │0000000分之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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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 │215 │建│20381.03 │0000000分之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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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為楊淑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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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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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中市北屯區大│停車空間、住宅、│一層:43.95 │陽台: │全部 │
│ │ │滿段53地號 │樓梯間、機械室、│二層:44.07 │15.27 │ │
│ │ ├───────┤水塔 │三層:43.90 │花台:0.71│ │
│ │ │臺中市北屯區東│鋼筋混凝土造 │四層:21.65 │屋簷:2.12│ │
│ │ │山路二段100巷6│四層 │合計:153.57│ │ │
│ │ │弄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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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陳中興、楊淑玲所有權各佔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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