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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陳欣德即陳名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4年1月7日(第一順位)、100年7月7日(第二順位)、101年5月14日(第三順位)、102年2月22日(第四順位)。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各順位)。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0元(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770,000(第二順位)、1,100,000(第三順位)、1,010,000(第四順位)。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9日至143年12月28日止(第一順位)。
(五)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0年7月4日(第二順位)、131年5月9日(第三順位)、132年2月19日(第四順位)。
(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第二至四順位)(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各順位)。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各順位)。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各順位)。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各順位)。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 用。
2.強制執行之費用。
3.參與分配之費用。
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
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
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二至四順位)(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欣德即陳名馳(各順位), 債務額比例:全部(第三、四順位)。
三、嗣債務人陳欣德即陳名馳於附件附表所示日期向聲請人借款7,3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日期,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於各該繳款期限屆至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062,65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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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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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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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1511 │建│5310.00 │100000分之 │
│ │ │ │ │ │ │ │ │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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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及用途 │ │
│號│ │ │ │合 計 │ │ 範圍 │
├─┼──┼───────┼────────┼──────┼─────┼────┤
│1│1459│臺中市西屯區上│013層鋼筋混凝土 │十二層96.72 │陽台14.00 │全部 │
│ │0 │石碑段1511地號│造 │合計96.72 │雨遮0.67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二│ │ │ │ │
│ │ │段上石南八巷29│ │ │ │ │
│ │ │號12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6062.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00000分之5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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